⒈ 明代,秉承皇帝意旨,由刑科签发的逮捕人的公文。
⒈ 明 代,秉承皇帝意旨,由刑科签发的逮捕人的公文。
引明 沉德符 《野获编·禁伪·驾帖之伪》:“祖制,锦衣衞拏人,有驾帖发下,须从刑科批定,方敢行事。”
《明史·杨涟传》:“片语稍违,驾帖立下,势必兴同文馆狱而后已。”
《天雨花》第二六回:“奇刑酷法追贜拷,矫行驾帖目无君。”
姚雪垠 《李自成》第二卷第三六章:“驾帖捕人,奸淫妇女,抢掠财物,格杀平民佃户。”
⒈ 明代厂卫逮捕人犯的凭据,由刑部签发。
引《明会要·卷六七》:「厂卫有所逮,必取原奏情事送刑部发签驾帖。驾帖发下,须从刑科批定。若科中遏止,即主上亦无如之何。」
《明史·卷九四·刑法志二》:「近者中外提人,止凭驾帖,既不用符,其伪莫辨,奸人矫命,何以拒之?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