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明代宦官中之地位低者。
⒈ 明 代宦官中之地位低者。
引明 沉德符 《野获编·礼部·旧制一废难复》:“太祖 旧制,内臣出外,非跟随亲王駙马及文武大臣者,凡遇朝廷尊官,俱下马候道傍,待过去方行。今小火者值部阁大臣,俱扬鞭直衝其中道矣。”明 沉德符 《野获编补遗·内监·内臣罪谴》:“内臣得罪,祖宗时俱下法司……其重者降作小火者,发去 南京 孝陵 司香,则无官矣。”《明史·宦官传二·冯保》:“大受 及其党 周海、何忠 等八人,贬小火者,司香 孝陵。”